勞工達人/勞健保與資遣費發問者: KAI =>1.~當時來應徵時,公司的會計跟我說我的薪資是33500底薪是30000全勤是1500午餐是2000但是做了一個月之後,當領到薪水時卻被扣了1910元.當時我傻掉,問會計說:為何我的勞健保為何是1910元呢?不是422元(投保薪資15840),我就跟會計講:~當初我來應徵時他沒有跟我講這樣,之後領薪資卻他跟我說公司規定的,而勞健保是算在薪資裡但是之後我有詢問勞工局,勞工局說這是違法的,雇主應該本來就要負百分之70,而百分之30由勞工付,而抓到要被開紅單所以建議我跟公司講,但是公司根本不理你但是1.我們公司沒有薪資轉帳單,而是領現金,無法證明公司把我們勞健保扣1910元而且最誇張的是一個月裡會有一個星期天要輪班,而當初我來應徵也沒有跟我講,而也沒有做滿一年的特休假,我做了將近快要一年了從來沒有加過薪水有種被騙來的感覺,但是為了要這份工作只好忍受上班2.1月初我有跟公司說我有可能做到2月底,但還不是很確定,而最近公司有意要叫我做到2月底詢問原因就是說我1月初跟他說我要做到2月底,但是我跟公司說:我還不是要確定離職但公司只回答我:我人都已經請好了,3月1日就要來上班了哪不是擺明的叫我做到2月底嗎?拜託!公司是不是也要等我寫好離職書再來請人如果到時是這樣,我會請勞工局的人來調解但公司是不是要給我遣散費呢?如果要給遣散費,哪公司應該給我多少呢?唉~~勞資問題1.自行付勞健保19109(該怎樣證明公司確實有扣呢?錄音嗎?)2.滿一年沒特休假3.一個月裡一個星期天要輪班4.公司是否該給我遣散費5.遣散費公司該給我多少呢? 補充問題解答:一.自行付勞健保1910元(該怎樣證明公司確實有扣呢?錄音嗎?)(一)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二項規定,公司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,將發放工資、工資計算項目、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。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。因此當您請請勞工局的人來調解時,可以一併請求派員檢查(一般都是請勞工檢查機構前往檢查)該公司工資清冊。各地勞工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:http://www.sca.org.tw/uploads/laws/law-93.pdf (見最後一頁附件二)(二)如果公司沒有依規定置備工資清冊會被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(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罰鍰;而且意圖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會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(折合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)罰鍰。因罰則很重,一般公司都會接受檢查,即可證明公司有無由您的工資,違法剋扣應自行負擔的勞健保費1910元。二.滿一年沒特休假。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有七日特別休假;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;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;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;又同法第39條規定,特別休假工資應照給。公司未依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,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,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(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)罰鍰。三.一個月裡一個星期天要輪班。 應徵時沒有跟您講,而現在要求一個月裡一個星期天要輪班,有違當初勞動契約約定,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,公司要求您在法定休息日工作,應該徵求您同意,工資還應加倍發給。如果您不同意在法定休息日輪班,公司不能對您以曠職處分或其他不利待遇。四.公司是否該給我遣散費?(一)1月初雖然您跟公司說有可能做到2月底,但還不是確定離職,因此您辭職的意思表示並沒有成立;而公司有意要叫您做到2月底,意在等您寫好離職書,以規避資遣費負擔。(二)該公司如果將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,擅自由勞工工資剋扣,及未依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,均已違反勞工法令規定;又如當初勞動契約未有約定,而要求您一個月裡一個星期天要輪班,即有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,以致有損害您權益之虞,則您可以從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,聲明因公司違法及違約在先,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,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於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。五.遣散費公司該給我多少呢? 因為您的工作年資都是新制年資,此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,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。平均工資就是您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。如果您的平均工資為33500元,工作年資一年,則基數為1/2您的資遣費=33500*(1/2)=16750元發問者補述謝謝你! ^_^ 也謝謝第一位給我建議ㄉ人